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就加密产品定义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于5月21日向高等法院申请特别许可,就联邦法院全庭支持加密交易所Block Earner的裁决提出上诉。这一上诉加剧了关于数字资产收益产品法律地位的争议。
ASIC请求高等法院明确金融产品的定义范围,表明其意图挑战联邦法院全庭的裁决,即Block Earner的固定收益加密产品不属于《2001年公司法》下的金融产品。特别地,ASIC希望高等法院解释该法案如何规范和处理生息产品以及涉及资产形式转换的产品。
ASIC认为,金融产品的定义是以广泛且技术中立的方式起草的,明确这一概念符合公共利益。根据该监管机构的说法,这一澄清非常重要,因为它适用于所有金融产品和服务,无论是否涉及加密资产。
高等法院将在确定日期考虑ASIC的申请。
Block Earner CEO:案件涉及金融产品定义
Block Earner首席执行官兼联合创始人Charlie Karaboga承认ASIC向高等法院提出的申请,并指出该案件现在涉及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即金融产品的定义。他补充说,这一定义远远超出了Block Earner和加密行业的范畴。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全庭于4月22日作出有利于加密贷款机构Block Earner的裁决,推翻了此前关于其已停产的"Earner"产品构成需要许可的受监管金融产品的认定。
随着这一裁决,ASIC对Block Earner实施处罚的上诉被驳回,监管机构被责令支付全部法律费用,包括原审产生的费用。法院还完全推翻了所有关于该公司违反金融法的先前认定。法院裁决的关键在于认定客户在约定的利率之外不承担Block Earner的业绩风险,且合同条款将该产品定性为贷款而非投资。
"Block Earner继续照常运营,并始终致力于合规、创新和开发有益于澳大利亚消费者的产品。"——Block Earner首席执行官兼联合创始人Charlie Karaboga
Karaboga还认为,联邦法院全庭4月的裁决是一项有力且理由充分的决定,维护了Block Earner运营的完整性。他补充说,交易所对该判决的正确性仍然充满信心,并将通过适当的法律渠道回应ASIC的申请。
联邦法院全庭认定"Earner"不属于金融产品
今年4月,联邦法院全庭的一项裁决推翻了此前对Block Earner的认定。ASIC曾辩称,Block Earner在没有金融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名为"Earner"的固定收益加密产品。法院于今年3月6日听取了ASIC的上诉和Block Earner的交叉上诉,随后于4月22日允许Block Earner的交叉上诉并驳回了ASIC的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法院全庭认定该产品不构成现行法律下的金融产品,这对ASIC将加密服务纳入与传统金融相同框架的努力造成了打击。法院还驳回了ASIC关于Block Earner的可变收益数字资产相关产品"Access"是金融产品,以及Block Earner通过提供Access从事无证金融服务行为的指控。
Block Earner团队还辩称,其产品只是允许客户在固定条件下借出加密货币并获得利息,而不涉及资金池或让用户承担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