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证券性判断及其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
虚拟资产证券性判断标准探讨
近日,有研究报告指出,判断虚拟资产是否具有证券性应根据其是否满足投资合约要件来进行区分。韩国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在峰在《虚拟资产证券性判断的意义与投资者保护》报告中提出了这一观点。
报告指出,随着《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的制定与即将实施,关于虚拟资产证券性判断的讨论变得尤为必要。具体包括:如何积极判断虚拟资产的证券性、判断标准及其意义,以及如何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等问题。
国际实践与经验借鉴
报告列举了三种主要的虚拟资产证券性判断方式:
1. 积极判断的美国模式
2. 将证券型代币作为与股票等传统证券具有同等资质的融资工具
3. 根据是否满足投资合约要件进行判断
以美国为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Howey判例对投资合约的定义,自2017年起开始依据证券法对证券型代币进行监管。英国和欧盟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根据证券法对证券型代币进行监管。
韩国现行法规与监管现状
韩国《资本市场法》第四条列举了美国证券法中投资合约的要件,包括收益预期、资金投入以及主要由他人执行的共同事业等。根据该法,被认定为证券的代币需要履行注册和信息披露义务,但针对合格投资者的发行可免除相关义务。
报告强调,证券性判断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使证券型代币能够作为与股票等传统证券具有同等资质的融资工具,获得市场认可并进行交易。这不仅不会抑制虚拟资产的发展,反而有助于提高证券型代币作为高质量融资工具的可信度。
投资者保护与监管建议
报告指出,如果证券性判断制度无法有效运行,不仅会导致注册和信息披露义务得不到履行,还可能造成投资者损失,阻碍虚拟资产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应通过制度改进,赋予其处理投资者损失等问题的实质性权力。
在具体操作层面,报告建议:
1. 关注虚拟资产是否构成投资合约证券
2. 建立与英国、美国、欧盟等国际社会标准相一致的判断基准
3. 防止监管套利行为,保护国内投资者利益
最后,报告强调,为了确保证券性判断的有效性和虚拟资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必要推进相关制度改进,使监管机构能够拥有处理投资者损失等问题的实质性权力。这包括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民事起诉权和投资者保护基金等方式,直接为投资者提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