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家呼吁建立独立税收体系应对代币证券
现行税法难以适用于代币证券
尽管代币证券已实现制度化,但业界指出其税收标准仍不明确。汉林大学经营学系教授文成勋在近日召开的"代币证券(STO)将带来的未来变化"研讨会上表示,当前针对数字资产的税收讨论仍显不足。
文教授指出:"如果代币证券被归类为资本市场法中的投资合约证券,其转让并未被列入资本利得税征税范围,这使得征收所得税存在困难。即使是可能被归类为代币证券的建筑股份买卖收益,其征税理论和实务分类也不明确。"
他强调:"需要建立与金融当局对代币证券判断无关的独立税收体系,并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以增强代币证券与虚拟资产之间的税收公平性。"
现行税法存在空白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虚拟资产转让目前未被征税。同时,对于经常用于分散投资的非货币信托收益证券和投资合约证券,其税收分类和是否征税也缺乏明确规定。
文教授预测,由于代币证券属于资本市场法规定的证券,目前受特别金融法监管,未来可能会被纳入数字资产基本法监管范围。
他指出:"现行所得税法对代币证券产生的收入征税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股票、债券等传统证券,预计将根据资本市场法规定的证券类型征税。"
他进一步解释说:"股票转让的情况下,无论是以实物证券还是电子证券形式发行,其资本利得税征收不受影响。因此,即使以代币证券形式发行,也应征收资本利得税。不过,如果代币证券在场外交易,都将作为非上市股票征税,而代币证券发放的股息,无论是否上市,都将作为股息收入征税。"
建立独立税收体系的必要性
文教授指出,根据金融当局对代币证券的判断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税收处理方式,可能会损害税法的系统一致性。
如果将分散投资判定为投资合约证券或非货币信托收益证券等代币证券,其征税与否及所得分类等税收处理方式的不同将带来问题。在金融当局将其归类为投资合约证券之前,分散投资产生的收入可能被归类为其他所得、股息或经营所得征税。但被归类为投资合约证券后,可能存在无法对其转让收益征税的风险。
文教授建议:"即使金融当局认定其证券属性,也应保持认定前后的税收处理一致性,或建立与代币证券性质无关的统一税收体系。同时,有必要考虑将投资合约证券纳入资本利得税征税范围,以防止将应税收入转换为免税收入的税收规避行为。"
他总结道:"从对现有金融产品转让所得和金融所得征税的合理性来看,有必要提升代币证券与虚拟资产之间的税收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