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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托管与借贷:探索制度内的规范管理方案》

2023-10-01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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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托管与借贷服务监管现状与展望

自今年6月Haru Invest和Delio突然暂停存取款服务以来,已过去100天。投资者们顾不上欢度中秋佳节,仍在为挽回损失而四处奔走。然而,主管部门却以"不属管辖范围"为由袖手旁观。Delio反复推诿"尚不清楚具体损失规模,正在调查中",Haru Invest也以"国内法人不持有资产,企业重整不符合未参与诉讼的多数会员利益"为由,令受害者陷入焦虑。

案件进展与法律依据

6月,受害者已通过LKB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向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起诉Haru Invest和Delio及相关高管,并提出企业重整申请。值得欣慰的是,检察厅新设立的虚拟资产联合调查组已着手调查此案。

关于虚拟资产托管与借贷服务的法律定位,现行《特别金融法》第2条第1款及将于2023年7月实施的《虚拟资产法》第2条第2款,均将虚拟资产业务界定为"虚拟资产买卖、交换、转移、保管管理、买卖中介与代理经纪"。金融信息分析院(FIU)也在官网公告中明确指出"虚拟资产托管与借贷等服务不属《特别金融法》规定的申报业务"。

国际监管趋势

将于明年下半年实施的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第3条第1款第9项,将加密资产业务定义为:加密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转移及托管管理;加密资产与法币及其他加密资产、金融投资产品的交换;代第三方执行加密资产订单及接收传输;加密资产私募发行;加密资产咨询、投资组合及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提供。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内金融当局、国会,还是即将实施的欧盟MiCA,均认为虚拟资产托管与借贷服务不属于现行法规的监管范畴。

监管建议与制度完善

KDA与多位法律界人士讨论后认为,鉴于虚拟资产托管与借贷服务很可能属于《资本市场法》定义的金融投资产品,建议按照2007年起实施的《资本市场法》中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监管。《资本市场法》第3条将金融投资产品定义为:以获得利益或规避损失为目的,在现在或未来特定时间点,通过约定支付金钱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之物(以下简称金钱等)而获得的权利。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于今年2月判定虚拟资产交易所的质押服务属于证券法范畴,并对相关交易所进行处罚。由此可见,虚拟资产托管与借贷服务应被纳入《资本市场法》监管范围。

当前,主管部门应正视市场诉求,尽快建立相关监管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也将促进虚拟资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应积极回应市场需求,通过制度建设为投资者营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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