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项目与美国法律的冲突
许多使用加密货币代币的建设项目常常抱怨美国法律阻碍了它们的发展。他们警告说,如果美国不跟上这一潮流,美国人将被抛在后面,而世界其他地区将从这项技术带来的进步中受益,而我们将一无所获。作为一名代表软件开发者的律师——无论是加密货币项目还是其他项目——我对这些抱怨表示同情。然而,在这些白皮书和乌托邦式的声明背后,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如果不是为了让自己和一些幸运的早期投资者致富,为什么在技术上需要一个预先挖矿的代币?换句话说,代币往往是多余的附加物,被用作筹集资金的借口,以构建代币运行的基础设施。在投资者的心中,如果代币能在Kraken和Binance等交易所上市,那将是再好不过的事情。
在我看来,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和政策问题。如果有人想将他们辛苦赚来的钱换成Beep Beep Boop代币,这并不违反任何我所知的戒律,也不会冒犯我的情感。但如果操作不当,可能会违反法律。目前,美国对代币销售的监管环境对卖家来说极具挑战性。到目前为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代币销售的唯一明确表态是,预付费航空里程代币和类似结构的游戏代币是合法的。这些无行动函件的回应实际上告诉我们,一旦平台完全正常运行并且可以在平台上使用而不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消费型代币,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证券。
SEC的框架文件总结了法律,但如果你曾尝试将其应用于现有项目,你会发现这样做会让你陷入复杂的逻辑和几乎没有任何明确性的困境。这并不是那些善意起草文件的SEC员工的错。问题在于试图将“去中心化治理”这一略显矛盾的圆形钉子塞进美国证券法的方孔中。
解决方案是什么?
一方面,我讨厌告诉人们避开美国。另一方面,如果你正在构建一个加密货币项目,必须有一个将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代币,并且在网络功能正常之前就出售它,并且不愿意遵守美国证券法,那么避开美国通常是非常明智的。此外,还有一个不小的问题是在各州注册,这也是人们经常忘记的。更不用说《银行保密法》的合规性,这又增加了一层成本和复杂性。
另一方面(我有三只手),尚不清楚为什么这一技术发展领域需要在我们证券制度中拥有自己的特殊地位和保护。加密货币是否有权并且需要特殊待遇,或者特殊规则最终会带来新的问题?
带着这些想法,我怀着极大的兴趣阅读了SEC委员Hester Peirce的演讲《Running on Empty: A Proposal to Fill the Gap Between Regulation and Decentralization》。这是一篇写得非常好且深思熟虑的演讲,最后提出了一个关于代币销售的“安全港”提案。同时,尚不清楚它是否能解决问题,或者至少在目前的形式下可能会带来更多问题。
Peirce解释了她的基本动机,即试图为善意的技术创新者提供一种发展项目的方式,同时不触犯法律。她解释说:“重要的是制定善意的规则,让人们能够遵守。当我们看到人们努力寻找一种既能遵守法律又能实现其值得称赞的目标的方式时,我们需要问自己,法律是否应该改变,以使他们能够自信地追求自己的努力,并确保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
Peirce的提案将技术问题框架为网络引导问题:“……为了使网络成熟为一个不依赖于单个人或群体来执行基本管理或创业努力的功能性或去中心化网络,代币必须分发给潜在用户、程序员和网络参与者,并且可以自由交易。此外,代币的二级交易通常为网络用户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并有助于网络的发展。联邦证券法对这些交易的适用阻碍了网络实现成熟的能力,并阻止了作为证券出售的代币向在网络中运行的非证券代币的转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Peirce提出了一个为期三年的安全港期,在此期间,“初始开发团队”可以发行代币并创建一个去中心化网络,同时豁免证券法注册。为了确保购买者保护,需要披露一些信息,并且卖家仍然受美国证券法的反欺诈保护。
要获得豁免资格,必须满足四个要求。首先,“网络成熟”必须在三年内实现。这是一个定义术语:“指的是当一个网络达到以下状态时:
(i) 未被任何单个人、实体或共同控制下的个人或实体集团控制,并且不太可能被控制或单方面改变;或
(ii) 功能性,通过持有者能够使用代币进行价值传输和存储、证明对代币的控制、参与运行在网络上或在网络实用程序一致的方式中运行的应用程序来证明。
该定义并不排除通过源代码中使用共识机制和网络参与者批准的预定程序实现的网络变更。”
这里变得有些模糊。这个定义在一个小空间内包含了很多主观性,并提出了许多问题。尚不清楚“未被控制”或“不太可能被控制”的“[a]单个人、实体或共同控制下的个人或实体集团”是什么意思。在当前的历史时刻,是否有任何加密货币项目实际适用于此?如果这一提案被采纳,人们可以想象将会有相当多的诉讼围绕这些术语的实际含义展开。如果3家公司或个人控制了一个工作量证明项目90%的挖矿能力,这是否足以满足这一标准?如果是5家呢?10家呢?谁来决定?什么时候?如果三年后网络成熟未达到,会发生什么?必须退款吗?注册吗?已经在流通和交易的代币怎么办?如果它们现在是证券,它们还能在非经纪商、非证券交易所交易吗?如果不能,这是否会伤害到本应保护的散户投资者?
该提案还包括对希望依赖豁免的项目的披露要求。他们必须向潜在代币买家披露某些类型的信息。这包括项目的“代币经济学”描述,这是一个花哨的术语,用于描述发行、分配和“治理”等内容。虽然(再次)出于善意,但披露要求读起来像白皮书大纲,并且很可能导致一个新的白皮书起草行业的兴起,就像2017/18年的ICO热潮一样。豁免并不排除反欺诈法律的适用,因此不合格人员的粗心起草可能会给人们带来法律问题,但节省资金往往是人们以可能不明智的方式偷工减料的动机。
底线是:该规则似乎主要是为了让人们能够出售代币以筹集资金来构建一个不存在的东西。因此,第三个要求是“代币必须以便于访问、参与或网络开发为目的进行出售。”注意“或”这个词的使用:如果你出售代币以促进“网络开发”,则可以满足要求。也就是说,代币的主要目的可以是作为一种投资。这与第四个要求一致,即开发者“使用合理尝试”为代币“发展流动性”,包括在二级市场上市。我还注意到,拟议规则变更的一个单独部分将根据此豁免发行的代币排除在“交易所”、“经纪商”和“交易商”的定义之外。
所以……我不知道该规则是否会以其当前形式或修订后被采纳。很明显,它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受到了行业的重大影响。据我所知,这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潜在的好方法,可以通过出售没有任何实际效用的数字代币来筹集大量资金。如果你能在三年内“充分去中心化”你的项目,并在此期间让你的代币在交易所上市,这将是一种赚钱的巧妙方式,尤其是如果你为自己保留了一部分代币。尽管反欺诈保护仍然存在——尽管有豁免——但如果采纳,该提案将导致代币销售的新淘金热,并为傻瓜们提供更多被骗钱的机会。
还有其他方法吗?
当然有。人们可以用传统的方式筹集资金,通过债务或股权。用这些钱来构建一个网络,无论是去中心化还是非去中心化。如果你愿意,开源代码。当网络启动时,你发行你的代币。
现在,我明白了:这并没有解决引导问题——如果人们还没有你的代币,你如何让他们使用你的代币?但也许这是一个实用性和营销问题,而不是证券法问题。让人们使用新事物很难——无论是太阳能鲱鱼煎锅还是鸭子配送应用。构建人们想要的有用东西——销售产品和服务。如果你的代币让人们能够访问这些事物:证券法问题就会像雨中的泪水一样消失。
该提案是否有生命力并最终被采纳还有待观察。它是出于善意并响应行业需求而提出的。也就是说,在资产被作为投资工具购买、出售和分发后,将其状态与其去中心化程度挂钩,可能会带来与提案试图解决的问题一样多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