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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比特币具备货币属性,或将引发连锁引用效应

2019-02-08 15: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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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所述内容仅用于教育目的,不构成法律建议。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未经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的客户或雇主授权。此外,作者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注:Rosario的总结标记为“NMR”,Palley的总结标记为“SDP”。

美国诉Stetkiw案(2019年)[SDP]

“串联引用”(string cite)与“字符串”(string)无关,这一概念可能只有律师或法学院学生才了解。它是指一系列按顺序引用的案例,用于支持某一法律主张。例如,如果你想说明过失索赔需要违反对可预见原告的义务,你可以通过引用一系列案例(即“串联引用”)来展示这一原则的权威性。

为什么要提到“串联引用”?因为看起来我们即将拥有一个相当有力的“串联引用”,用于支持比特币在美国联邦法律中被视为“货币”或“资金”的主张,该法律要求货币传输业务必须获得许可。而密歇根联邦法院的这一新案件正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的。(如果你经常阅读这些文章,你会记得我们上周在佛罗里达州的Espinoza案中也处理了类似问题。)

这一特定意见书针对刑事被告提出的驳回刑事起诉和排除证据的动议作出裁决。被告被指控“违反18 U.S.C. § 1960,运营未经许可的货币传输业务——即比特币兑换服务——且未遵守31 U.S.C. § 5330规定的货币传输业务注册要求”。

被告辩称,无证买卖比特币并不构成该法规下的犯罪,因为(1)比特币不是该法规中所指的“货币”或“资金”,且不受“主权政府”的保护;(2)该法规“仅适用于被告作为中介为他人转移资金的情况;他认为这不适用于Stetkiw被指控的两方交易类型,即他购买比特币并将其存储在自己的数字钱包中,随后再出售并转移给无关的第三方。”

法院驳回了所有这些论点。

首先,法院表示比特币在该法规下属于“货币”或“资金”,因为“它们可以轻松地用普通货币购买,作为价值单位,并用于进行金融交易。”法院为此主张提供了“串联引用”,引用了多个案例(现在可以将其添加到下一个相关意见书的“串联引用”中)。

其次,法院认为这些交易属于货币传输,因为交易最终涉及资金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并在不同人之间流转。法院引用了FinCEN的解释性指南,指出其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作为有用的说服性依据。(如果被告“仅以投资为目的为自己账户买卖比特币”,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但起诉书称他“作为业务从事比特币与真实货币的兑换”,并收取每笔交易费用。)

最后,法院驳回了被告关于法规存在歧义并根据“宽大原则”(Rule of Lenity)应给予宽大处理的“最后一搏”论点。

结论——这似乎是支持比特币在联邦货币传输和MSB许可法律下被视为“货币或资金”主张的又一个“串联引用”案例。

The Block很高兴为您带来由Stephen Palley(@stephendpalley)和Nelson M. Rosario(@nelsonmrosario)提供的专业加密货币法律分析。他们每周总结三个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案例,并已授权The Block全文转载其评论和分析。本周分析的第一部分——《加密货币案例法速递》——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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