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加密资产监管领域的当务之急
随着技术发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必须与时俱进,这一点在加密资产领域尤为突出。新任领导层及加密专项工作组的成立,为该机构采取实质性行动并适应变革创造了契机。当前正是行动之时:加密资产市场已发展至规模庞大且结构复杂的阶段,证券交易委员会近期以执法代替监管的消极做法亟需调整。唯有如此,才能在专业投资服务进入这一新兴行业时促进市场效率、激励创新并落实投资者保护。
证券法的核心原则——信息披露、欺诈防范与市场诚信——必须始终不可动摇。但如何根据加密资产的独特性实施这些原则,需要针对性的监管改革。本文提出证券交易委员会应立即采纳的简易调整方案,在保障创新与投资者保护的前提下建立适配的监管框架。虽然立法层面仍需明确加密资产分类及二级市场监管,但以下措施将为市场带来立竿见影的改善。
1. 明确“空投”及激励性奖励的释义指引
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就区块链项目如何向参与者分发加密资产而不被定性为证券发行提供指引。这类分发通常称为“空投”或“激励性奖励”,项目方往往免费发放或仅要求象征性回报,通常作为对特定网络生态早期用户的奖励。此类分发是构建社区并推动项目逐步去中心化的关键工具,通过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散给用户实现这一目标。
去中心化过程具有多重优势:既能防范证券与中心化管控相关风险,又可促进网络扩展从而提升价值。若证券交易委员会能出台明确指引,将扭转当前空投仅面向非美国公民的趋势——这种趋势导致美国研发的区块链技术所有权外流,变相使非美国公民攫取暴利,损害美国投资者与开发者的权益。
具体措施:建立合格标准——为空投及激励性奖励中可豁免证券法投资合同认定的加密资产设定基准。例如,若资产市值主要源自分布式账本的程序化功能或相关可执行软件,且本身不构成证券,即应具备分发资格。
2. 调整豁免发行的众筹规则
证券交易委员会应修订《众筹监管条例》,以更有效规范加密资产豁免发行。现行众筹融资额度与投资者参与限制难以满足加密初创企业需求,这类企业通常需要广泛分发资产以形成关键规模与网络效应。
具体措施:提高融资上限——将众筹最高限额提升至符合项目需求的水平(例如7500万美元或网络总值特定比例,具体取决于信息披露深度);开放豁免发行——允许加密项目在依托众筹平台触达非认证投资者的同时,适用类《D条例》豁免条款;强化投资者保护——采用个人投资额度限制(参照《A+条例》)及针对加密项目核心信息的披露要求(例如区块链底层结构、治理机制等),通过定制化标准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并防范欺诈。
这些变革将助力早期加密项目拓宽投资者基础,在保持透明度的同时实现投资机会民主化。
3. 开放经纪商参与加密资产业务
现行监管环境限制传统经纪商实质性参与加密领域——因其需单独申请交易许可,托管加密资产更面临严苛监管。这些限制人为制造了市场参与壁垒。允许经纪商同时经营证券与非证券类加密资产,将提升市场功能、投资者准入及保护水平。这也符合当前加密平台的实际:非证券类资产(如比特币、以太坊或法币稳定币)与潜在证券类资产已实现无缝交易。
具体措施:明确注册路径——为经纪商制定处理(及托管)加密资产的清晰注册流程,配套符合资产特性的定制要求;完善监管框架——建立反洗钱与客户身份识别合规机制;推动行业协作——与金融业监管局联合发布针对加密资产特殊运营风险的指引。
此举将构建更安全高效的市场,使经纪商能将最佳执行、合规管理及托管专业经验引入加密领域。
4. 完善托管与结算规范
托管与结算仍是机构采纳加密资产的核心障碍。监管处理与会计规则的不确定性阻碍传统金融机构进入托管市场,导致大量投资者无法获得受托资产管理服务,只能自行安排托管方案。
具体措施:定制托管指引——明确《投资顾问法》托管规则适用于加密资产的方式,规定多重签名钱包、链下存储等保障措施,涵盖闲置资产质押及治理投票操作;设定结算标准——制定加密交易结算的具体规范;建立技术中立框架——允许符合监管标准的创新托管方案;修正会计处理——废止《员工会计公告121号》,使托管数字资产的会计处理反映真实法律关系而非预设负债。现行规定将托管资产纳入托管方资产负债表,可能导致托管资产被归入破产财产,且该公告缺乏法定效力基础。
明确性规范将奠定机构信心基石,吸引大型参与者入市,同时增强市场稳定性与服务商竞争。此外,零售与机构投资者均将获得受监管专业资产管理服务的保障。
5. 改革交易所交易产品标准
证券交易委员会应采取促进金融创新的交易所交易产品改革措施,为习惯管理此类产品组合的投资者与受托人拓宽市场通道。
具体措施:恢复市场规模测试——摒弃“ Winklevoss测试”中关于“受监管大规模市场”的要求,回归以商品期货市场流动性及价格完整性为基准的传统标准,使加密交易所交易产品审批与其他资产类别保持一致;允许实物结算——提升资金追踪精度、降低成本、增强价格透明度;适用托管标准——对实物结算交易实施严格托管要求,并允许交易所交易产品进行闲置资产质押。
6. 建立替代交易系统上市的15c2-11认证机制
在发行方持续参与度有限的去中心化环境中,需明确资产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借鉴传统证券市场《15c2-11规则》,证券交易委员会可允许受监管加密交易平台在提供准确即时信息的前提下交易任意资产。此举将提升受监管市场的资产流动性,同时确保投资者决策依据充分。其优势包括:实现证券与非证券类数字资产配对交易,抑制交易平台离岸化运营。
具体措施:简化认证流程——为替代交易系统平台上市加密资产建立高效认证机制;落实尽职调查标准——要求平台核查发行方身份及核心功能;明晰披露要求——规定定期更新机制,同时明确在去中心化场景下无需强制披露的情形。
该框架将在规范环境中促进创新,同时维护市场透明度与诚信。
结论
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处于决定加密资产监管未来的关键节点。新设加密工作组标志着监管方针的转变。通过立即实施上述措施,委员会可从备受争议的执法主导模式转向构建指导性监管体系,为投资者、受托人及金融中介提供亟需的解决方案。这将更好地平衡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形成、创新促进之间的关系。
上述提议——从众筹规则现代化到托管与交易所交易产品标准明晰化——将有效减少不确定性并支持金融创新。通过这些调整,证券交易委员会可重塑前瞻性监管者形象,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同时维持美国市场竞争力。美国加密行业的长远发展仍需国会建立全面适配的监管框架,但在该框架落地前,本文所述步骤将为合理监管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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