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国防军空袭伊朗:合法性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下存疑
根据以色列国防军的消息,针对伊朗的大规模空袭已经开始。核心的法律问题在于此次行动是否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该条款禁止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
根据《宪章》,任何跨境使用武力的行为都被推定为非法,除非适用公认的例外情况。主要的例外情况是根据第五十一条行使的自卫权,或获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授权。目前,针对此次空袭,这两项依据均未公开确立。
第五十一条自卫与预先性自卫:关键考量
第五十一条允许在遭受武装攻击时进行自卫,但须遵循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预先性自卫即在攻击发生前采取行动,其合法性仍存争议,通常取决于威胁是否真正迫在眉睫且无法通过伤害更小的手段避免。
援引预先性自卫的国家必须证明存在具体可信的迹象表明伤害迫在眉睫,且没有合理的替代方案。随着辩论继续,法律审查的重点集中在威胁紧迫性的证据、所用武力的规模以及为减少附带损害所做的努力上。
国际公法教授马尔科·米拉诺维奇表示,“几乎没有证据表明伊朗即将发动迫在眉睫的攻击”,这对以预先性自卫作为法律依据的说法提出了质疑。
联合国、欧洲三国政府及人权机构的即时反应
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将此次空袭描述为违反《宪章》国际法的行为,并警告称这可能加剧对平民的威胁和地区不稳定风险。
法国、德国和英国承认以色列所主张的自卫权,但质疑其“先发制人”的框架是否符合国际法,敦促各方降级冲突并保护平民。
人权组织表示,此次行动违反了第二条第四款,且缺乏第五十一条下的正当理由,呼吁在评估空袭合法性时应保持透明度和问责制。
国际人道法合规性:区分、相称性、预防措施与平民伤害关切
遵守国际人道法取决于三个关键原则:区分原则(仅以战斗员和军事目标为对象)、相称性原则(避免与具体军事优势相比过度的平民伤害)以及采取可行的预防措施。法律评估侧重于目标选择过程、附带损害预估以及是否发布有效的预先警告。
一个联合国实况调查团提出了“严重关切”,列举了平民伤亡、医务人员受害、民用基础设施受损以及是否给予充分预先警告等问题。
调查团的发现强调,空袭是否遵守了区分、相称性和预防措施原则是关键。如果这些原则未能得到遵守,即使主张了自卫权,也可能表明违反了国际人道法。
无安理会授权下的必要性与相称性辩论
在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国家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来证明使用武力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尤其是在威胁紧迫性以及武力是否为唯一可行选择方面持续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关于《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的常见问题
第五十一条是否允许在没有遭受持续武装攻击的情况下进行预先性自卫?
多数解释要求存在实际或真正迫在眉睫的武装攻击;预先性自卫的主张仍存争议,且许多国家对此进行狭义解释。
国际法中,证明先发制人打击合理所需的“迫在眉睫”证据是什么?
需要具体可信的情报,表明存在直接、具体的威胁,且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案;笼统或推测性的断言通常不足以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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