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A,这颗“Web3的核弹”,正在搅动全球监管沙盒。当传统金融中心困于证券化框架时,迪拜的VARA架构提供了一种改变游戏规则的监管逻辑——将RWA归类为虚拟资产而非证券,从而向零售投资者开放、允许公开募资并实现跨境合规。本文解析为何迪拜是全球RWA合规的最优解,而非最宽松的解。
RWA,被称为“Web3的核弹”,已在全球监管沙盒中引爆。当世界目光聚焦于香港、新加坡等成熟金融中心时,一匹低调的“黑马”悄然发动了“降维打击”——那就是迪拜。
这绝非简单的监管游戏,而是对全球金融合规体系的终极挑战。迪拜在RWA赛道上真正“狂飙”起来。
并非因为它提供“宽松监管”,而是因为——
它是全球极少数为RWA构建了完整监管框架的地区之一,这一框架“可实施、允许公开募资、跨境兼容且可机构化”。
本文将不赘述概念或愿景,而是聚焦三个核心问题:
为何全球多数RWA项目最终“撞上南墙”?在迪拜VARA监管框架下,RWA如何“系统性获准”?从法律结构角度看,为何迪拜是“当前最优解”而非“最宽松解”?
若您属于以下任一情况,请务必仔细阅读:
您持有实物资产并希望将其代币化;您旨在推出“面向零售投资者”的RWA;您寻求融资、交易所上市或全球扩张;您已在“证券型RWA”上遭遇困境。
首先,直言不讳:全球90%的RWA卡在“证券”门槛
让我描绘一个您必定熟悉的场景:
项目方:“我们的是功能型RWA,不是证券!”监管机构:“请证明。”项目方:“我们提供回报、分红、回购、稳定现金流……”监管机构:“那看来更像证券了。”
这并非玩笑——这是过去三年全球真实发生的监管拉锯战。
纵观全球实践路径:
美国:INX、Securitize等平台能运营,是因为明确承认“我们是证券”,并遵循Reg D、Reg S及ATS等路径。新加坡:一旦多数RWA涉及回报、利润分配或资产映射,新加坡金管局立即将其归类为资本市场产品。香港:虽有基金型、证券型及STO型RWA路径,但存在限制——大多仅面向专业投资者。欧盟MiCA:功能型代币可存活,但任何与回报挂钩的RWA会立即纳入证券法管辖。
结论很清晰:
在“传统金融司法管辖区”推出RWA,本质意味着“在证券监管体系内航行”。
这暗示着什么?
零售投资者:大多无法参与;流动性:极低;交易所:上市犹豫;融资:仅面向机构投资者;项目周期:极长;合规成本:高不可攀。
这解释了“许多RWA项目的真实状态”:
它们自称RWA,实则只是基于区块链的私募基金份额——无二级市场流动性,无公开募资可能。
这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根植于底层监管逻辑的问题。
迪拜VARA的核心突破:首次将RWA认定为“新资产类别”
真正的转折点随着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的推出而来。
它做了一件高度“反金融传统”的事:未将RWA强行套入“证券法”模具,而是将其独立纳入“虚拟资产监管”范畴。
在VARA框架内:
RWA代币被直接归类为虚拟资产。首要问题不再是:“你是不是证券?”而是:“你是否是受监管的、符合VARA的虚拟资产?”
这一转变的意义不容小觑:
RWA首次不必走证券路径;可先按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逻辑申请许可;可面向零售投资者;可合法在合规交易所上市;可利用代币逻辑增强流动性。
这是全球范围内极为罕见的制度设计。
为何迪拜是“最优解”,而非“最宽松解”?
许多人误以为:
迪拜等于无监管;VARA等于宽松许可。
这是严重的误判。
事实是:
VARA许可文件的复杂性;反洗钱及客户身份审核要求的严谨性;技术合规标准;托管规定;风控义务。
这些绝不低于香港或新加坡的标准。
唯一的真正差异在于:
迪拜并非“放松监管”,而是“采用全新的监管逻辑”。传统路径:资产 → 证券 → 许可 → 专业投资者 → 封闭圈内流通。迪拜VARA路径:资产 → 虚拟资产 → VARA合规 → 零售可及 → 公开募资级流通。
这是一种范式转换。
未来5年,迪拜将成为主要的RWA中心
让我们聚焦“实际驱动力”而非口号:
全球资产持有者的真实需求:融资渠道、流动性支持、交易所上市、零售投资者准入、法律效力。目前,迪拜几乎是唯一同时满足这五项条件的地区。
传统金融机构的“逆向迁移”:一个有趣趋势显现:以往:中东资本 → 投资西方资产;现今:西方RWA项目 → 迁至迪拜寻求合规。不再是资本追逐项目,而是监管结构吸引项目。
交易所的差异化态度:香港:对RWA极为谨慎;新加坡:大多回避面向零售的RWA;美国:若非法上市证券型RWA将提起诉讼;迪拜:只要在VARA框架内运营,即“允许公开募资级RWA”。对交易所而言,这是成败攸关的选择。
迪拜RWA并非“无风险”
即便如此,我必须提醒现实:迪拜RWA并非“万能通行证”——操作不当仍可能导致失败。以下是一些高频陷阱:
将“实质证券型资产”伪装为“功能型”;底层资产所有权不清晰;利润分配机制被归类为集合投资计划;未先获许可即进行公开募资;跨境销售触发他国证券法。
因此我在实际项目中反复强调:迪拜不是规避监管的工具,而是“更适合RWA的另一条监管轨道”。
若您仍想推出“全球公开募资的RWA”,迪拜几乎是唯一可行选择
我谨慎地指出:
在“合法面向零售投资者 + 可于合规交易所上市 + 能实现真实资产映射 + 可全球操作”这四项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无优于迪拜VARA框架的RWA合规方案。
它并非完美,但无疑是具备以下特性的选择:
风险最可控、成本最可预测、监管最兼容、商业效率最高。
RWA的本质不是“资产代币化”,而是“法律结构革命”
许多人认为:RWA等于代币加资产。
但我可以绝对肯定地说:RWA的真正壁垒不在于链上技术,而在于“设计法律与监管结构的能力”。
迪拜的最大价值不在于税收优惠或自由,而在于:它首次为RWA提供了制度性答案——一个“开放、合规、可机构化且面向零售投资者”的答案。
这正是我使用如此大胆标题的原因:迪拜的RWA真正在“狂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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