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发布加密货币保证金操作指引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市场参与者部门与清算风险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一份包含11个问题的常见问题解答文件,明确了期货经纪商和清算机构在美国衍生品市场中使用加密货币作为保证金的具体操作方式。该文件填补了2025年12月发布的两份工作人员信函在实际操作层面的空白。
虽然该文件不具强制性法律效力,但为受监管机构迄今提供了最清晰的框架,指导其将比特币、以太坊及支付型稳定币纳入保证金与抵押品结构。该指引基于工作人员第26-05号信函制定,该信函源于加密货币交易所与清算机构合作申请使用美元稳定币作为期货抵押品的请求。同时,该指引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资本计提框架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26年2月发布的经纪交易商折价指引相协调,体现了监管机构间的协同合作意图。
资本计提要求与期货经纪商权限
持有比特币或以太坊自营头寸的期货经纪商须计提至少20%的资本;支付型稳定币的资本计提比例为2%。在应用相应折价后,期货经纪商可使用客户提供的非证券类加密资产弥补期货及清算互换账户的赤字余额。也可将自有的支付型稳定币作为隔离客户账户的剩余权益进行存放。
但期货经纪商不得将比特币、以太坊或其他非稳定币加密资产作为此类账户的剩余权益存放。客户资金仍不得投资于稳定币,委员会第1.25号条例下现行的许可投资清单保持不变。
非清算互换与清算机构规定
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资产不可作为非清算互换的保证金。唯一例外是:若资产本身已在合格抵押品清单中,且其代币化形式与原始资产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与经济权利,则允许使用。
相比之下,衍生品清算机构可接受加密资产作为清算交易的初始保证金,但须遵循其自身的折价设定流程并实施月度压力测试。
业务启动流程
期货经纪商在依据无行动许可信函开展业务前,必须通过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提交通知。在初始三个月内,仅可接受比特币、以太坊及支付型稳定币,且须立即报告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并按周提交加密资产持仓报告。三个月期满后,这些限制将解除,届时可扩展至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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