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与加密技术应纳入现有金融监管框架
澳大利亚证券监管机构金融科技负责人近日表示,区块链与加密货币技术所执行的功能与现有金融基础设施相同,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不应将其视为独立的资产类别。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金融科技主管里斯·博伦在墨尔本货币与金融会议上发表论文指出,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应基于“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他表示,代币化证券应适用于证券法范畴,稳定币则应触发支付服务立法,同时指出加密货币的其他要素可能受消费者保护法约束。
这一监管思路与美国《清晰法案》及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条例》等专门针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框架形成鲜明对比。博伦认为,资本配置、支付和风险管理这三大核心金融功能已随技术进步而演变,分布式账本技术不应被区别对待。
数字资产是金融活动的新技术形态
“数字资产主要代表了长期金融活动的新技术实例。虽然发行、转让和记录保存的机制发生了变化,但这些工具所服务的基本经济功能并未改变。”博伦补充道,“监管体系已多次适应技术变革——从纸质票据到电子记录——但从未放弃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系统稳定性的基本原则。”
目前澳大利亚并未制定综合性加密法案,而是通过修订《公司法》来构建数字资产框架。博伦表示:“法案并未放弃现有的金融服务框架,而是通过针对性修正将数字资产平台整合到既定监管架构中。”
澳大利亚加密市场已通过监管指引文件获得明确指导,该文件指出《公司法》中现有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定义可适用于数字资产。“监管指引明确否定了将数字资产视为独立监管资产类别的观点,而是确认当数字资产发挥证券、衍生品、管理投资计划权益或非现金支付工具功能时,即落入监管范围。”
关注经济特性而非技术标签
博伦强调,聚焦“经济特征而非技术标签”能使监管机构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清晰的规则,同时减少“监管套利空间”。监管重点应放在中介机构而非代币本身,他指出数字资产行业中的消费者损害大多源于提供托管、交易、借贷或收益服务的加密平台行为。
对于去中心化产品和服务可能出现的分类问题,博伦承认其监管存在复杂性,但同时指出法律分析应关注实际控制权和收益分配,而非形式上的去中心化主张:“当可识别方对协议设计、治理或经济结果施加影响时,监管义务应当且必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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