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金融科技负责人瑞斯·博伦指出,在制定法规时,不应将区块链和加密货币技术视为独立的资产类别。
澳大利亚推动基于功能的加密监管方法
博伦在墨尔本金融与货币会议上提出,加密资产在很大程度上履行着与传统金融工具相同的功能,因此应依据其经济功能而非底层技术进行监管。
在他看来,基于区块链的资产只是支付、资本配置和风险管理等长期金融活动的一种新技术形式。虽然区块链改变了资产的发行、转移和记录方式,但并未改变其根本的经济目的。
博伦解释说,监管机构应关注资产在现实世界中所发挥的实际金融作用。例如,代币化证券应适用证券法,而用于交易的稳定币则应通过支付服务法规进行监管。
博伦认为,金融体系已多次适应技术变革,同时并未放弃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金融稳定等核心监管原则。
澳大利亚将加密纳入现有金融法律
澳大利亚已开始通过其拟议的《数字资产框架法案》应用这一原则。该法案旨在修订现有金融立法,而非引入一套全新的加密专属法律。
博伦指出,该法案在《2001年公司法》框架内运作,通过增加针对性修订,将数字资产平台纳入该国既定的监管体系。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发布的第225号信息文件也体现了这一思路。文件明确,如果数字资产以证券、衍生品、管理投资计划或支付工具的形式运作,则已可归入现有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法律定义范围。
根据更新后的指引,稳定币发行人通常需要取得许可证,因为此类代币常被归类为非现金支付设施或管理投资计划。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还提议为部分稳定币和封装代币发行商提供过渡期豁免,以协助其适应即将实施的法律改革。
博伦补充说,数字资产领域的大部分风险源于交易平台、托管机构和借贷服务等中介机构,而非代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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