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化证券应纳入证券法范畴,而稳定币则应启动支付服务立法。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立场
澳大利亚证券监管机构的金融科技负责人指出,区块链和加密技术所执行的功能与传统金融基础设施相同,因此在制定法规时不应将其视为不同的资产类别。
监管应基于经济实质
3月11日,在墨尔本货币与金融会议上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金融科技部门负责人里斯·博伦提出,加密货币监管应基于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代币化证券应适用于证券法,稳定币则应启动支付服务立法。他还提到,其他加密资产可能归属于消费者保护法范畴。
博伦的进一步观点
博伦的监管思路与美国《清晰法案》及欧洲《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框架》等针对加密货币的立法模式有所不同。他强调,资本配置、支付和风险管理这三大金融功能已随技术进步不断发展,而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技术不应被区别对待。
这位金融科技负责人补充说,从纸质凭证到电子记录,监管体系始终适应着技术变革,同时始终坚持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系统稳定等基本原则。
澳大利亚加密市场的指导框架
澳大利亚加密市场目前遵循《ASIC信息文件225号》的指导,该文件指出《公司法》中现有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定义可涵盖数字资产。该文件主要针对中介机构而非代币本身进行监管。博伦提到,数字资产行业的许多消费者权益损害问题源于提供托管、交易、借贷或收益服务的加密平台。
博伦强调,去中心化产品或服务可能带来风险分散问题,同时指出法律分析应聚焦实际控制权与利润分配,而非形式上的去中心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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