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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证券投资委员会金融科技主管称加密货币不应单独归类为资产类别

2026-03-11 17: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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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化证券应纳入证券法范畴,而稳定币则应启动支付服务立法。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立场

澳大利亚证券监管机构的金融科技负责人指出,区块链和加密技术所执行的功能与传统金融基础设施相同,因此在制定法规时不应将其视为不同的资产类别。

监管应基于经济实质

3月11日,在墨尔本货币与金融会议上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金融科技部门负责人里斯·博伦提出,加密货币监管应基于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代币化证券应适用于证券法,稳定币则应启动支付服务立法。他还提到,其他加密资产可能归属于消费者保护法范畴。

博伦的进一步观点

博伦的监管思路与美国《清晰法案》及欧洲《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框架》等针对加密货币的立法模式有所不同。他强调,资本配置、支付和风险管理这三大金融功能已随技术进步不断发展,而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技术不应被区别对待。

这位金融科技负责人补充说,从纸质凭证到电子记录,监管体系始终适应着技术变革,同时始终坚持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系统稳定等基本原则。

澳大利亚加密市场的指导框架

澳大利亚加密市场目前遵循《ASIC信息文件225号》的指导,该文件指出《公司法》中现有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定义可涵盖数字资产。该文件主要针对中介机构而非代币本身进行监管。博伦提到,数字资产行业的许多消费者权益损害问题源于提供托管、交易、借贷或收益服务的加密平台。

博伦强调,去中心化产品或服务可能带来风险分散问题,同时指出法律分析应聚焦实际控制权与利润分配,而非形式上的去中心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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