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SEC发布关于加密货币资产适用联邦证券法的新问答指南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工作人员近日发布了一份新的问答指南,详细阐述了联邦证券法如何适用于加密货币资产。该声明特别明确了在何种条件下,质押生息代币、代币回购、协议开发活动以及加密项目的营销活动可能构成“投资合同”。
质押代币的性质界定
根据SEC公司金融部工作人员的观点,代表数字商品所有权的质押收据代币,在特定条件下可被视为“数字工具”。然而,由基于协议的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发行的质押代币,如果其价值与功能性密码系统的程序化活动挂钩,并源于供需动态,则可能被归类为“数字商品”。
代币回购计划的评估
指南中对代币回购计划进行了重要评估。SEC工作人员指出,在一个已运行的加密货币系统中,宣布为非证券类代币实施回购计划本身,并不构成投资者期望利润所依赖的“基本管理努力”。
但是,如果协议尚未处于功能完备状态,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SEC官员表示,如果项目团队将回购计划宣传为一种为代币持有者产生回报或利润的机制,这可能成为依据豪威测试(Howey Test)认定其为投资合同的要素之一。
开发与营销活动的合规界限
SEC澄清称,保护、维护、开发和改善既定加密系统,或授予和发展资金以增强网络影响力等活动,通常不构成“基本治理努力”。SEC于2026年3月发布的解释性框架也表明,加密货币资产本身可能并非证券,但在特定的销售和营销条件下,可能成为投资合同的一部分。
在关于营销活动的部分,指南指出,仅介绍当前密码系统的使用场景和功能,通常不被视为构成投资合同。同样,以笼统和非约束性的方式描述未来功能,除非向投资者承诺了盈利潜力,否则可能不被视为对基本管理努力的承诺。
非完全功能系统与二级市场交易
SEC官员还表示,在一个尚未完全功能化且缺乏集中控制机制的加密系统中,通常认为代币发行人的后续公告不会创建新的投资合同。这是因为发行人或其他方已不再拥有足够的控制权来决定系统的成败。
指南还涉及二级市场交易问题。声明指出,仅为加密货币资产提供二级市场的交易平台,不会仅因此原因自动被视为“发起人”;该平台必须符合《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中关于发起人的定义。
SEC的新公告为长期存在争议的某些领域提供了更详细的框架,特别是关于如何在证券法下评估流动性质押、代币回购以及对去中心化协议的持续开发工作。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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